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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为深化审批“放管服”整改要求,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实现“双万”城市新起点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2023年1月1日起调整长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部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调整到镇街生态环境分局。
环评分类分级开展项目审批
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和长春市实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划分为A、B、C三类进行审查。
A类项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主要包括石化化工、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海洋工程、位于环境敏感区的生态影响类项目以及环保专业基地外造纸、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
B类项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功能区直属分局、滨海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批。主要包括金属表面处理等工艺产生生产废水、使用溶剂型VOCs原辅材料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其中除了海洋、辐射、固体废物处置项目外,其他项目位于松山湖、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范围内的,由松山湖功能区直属分局审批;位于滨海湾新区交椅湾版块范围内的,由滨海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海洋、辐射、固体废物处置项目及位于其他镇街的项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C类项目由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批。主要包括告知承诺制、硅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纸制品和商标印刷、金属制品压铸和金属表面热处理以及制鞋(含喷漆、硫化工作除外)的建设项目。
本文来源: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网